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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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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辅修法学、行政管理专业二学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3-05-02 点击数:

政法学院辅修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一、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新华学院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辅修专业。

1.入学满一年。

2.在读本科生(大四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

3.申请时主修学位课程原则上不得挂科。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持所在学院出具的已修主修专业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政法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三、注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在注册缴费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退回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四、缴费票据是学生报名注册、领取教材、发放毕业证书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

五、学院院长和教学副院长分别是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六、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考试和成绩管理及其他教学环节由教学科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辅修专业学习周期为两年,课程教学安排在周六、周日。

八、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九、学生如遇特殊情况(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需要请假,须有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随低年级重修。

十、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迟修读时限,但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

十一、在规定学习期间修完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经教务处核实,颁发辅修专业学位、学历证书,对未能如期完成教学计划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十二、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3日起执行。